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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药杀虫颗粒剂(wl20030330)详细信息
首次批准日期
2008/1/22
总有效成分含量
5%
杀虫颗粒剂wl20030330有效成分信息
杀虫颗粒剂用药量信息
| 作物/场所 | 防治对象 | 用药量(制剂量/亩) | 施用方法 |
| 卫生 | 孑孓 | 30克制剂/平方米 | 撒布 |
| 卫生 | 蛆 | 30克制剂/平方米 | 撒布 |
使用技术要求
使用30克容器,每平方米投颗粒剂30克。
注意事项
1、该药对蜜蜂和水生生物的毒性高,特别是对鱼、虾、蟹、养殖区密源植物对花开期不要使用,严禁在池塘中洗涤施用本品的药械。
2、使用时应配戴防护措施,如手套、口罩、靴子等,工作后洗手、脸及裸露部分,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禁止接触。
3、未使用的地方和单位应先试验后推广。
4、注意保护环境,不要随意丢弃未用完的药品或过期的药品,剩余的药品密封保存。
5、不能与碱性物质混用,对十字花科蔬菜的幼苗、梨树、樱桃、啤酒花易引起药害。
6、投药后必须有潮湿,让它释放有效成分。
7、过敏者禁用。使用中有任何不良反应请及时就医。
8、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。
中毒急救措施
避免药物与皮肤和眼睛直接接触。一旦皮肤接触,用清水和肥皂彻底清洗;如溅入眼中,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。切勿吞服,如误服,应引吐,并携此标签尽快就医。有效解毒药阿托品,解磷定,禁用吗啡、茶硷、吩噻嗪、利血平。
储存和运输方法
1、本品应以原包装加锁放置于阴凉干燥处和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,避免阳光直接照射,避免任何点火源,远离食品、饮料、粮食及动物饲料。
2、在运输中严防潮湿和日晒,不得与食物、种子、饲料混运,避免与皮肤、眼睛接触,防止从口鼻吸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