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防治水稻基部害虫时,在施药后2-3天内保水3-5厘米。
2.本品对十字花科蔬菜幼苗、豆类、棉花 |
产品性能 | 本品属沙蚕毒素广谱杀虫剂,具有内吸作用,对害虫有较强的胃毒、触杀作用,兼有一定的熏蒸作用,本品能有效防治水稻二化螟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该药对家蚕具高毒,在蚕区使用杀虫双水剂必须十分谨慎,最好能使用颗粒剂,防止污染桑叶;2、产品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21天,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。
3.使用本品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,穿防护服,戴防护手套、口罩等,避免皮肤接触及口鼻吸入。使用中不可吸烟、饮水及吃东西,使用后及时清洗手、脸等暴露部位皮肤并更换衣物。
4.本品对蚕高毒。对鱼类毒性较高,对蜜蜂剧毒。开花作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清洗药械后的废液应引入废水沟中,避免污染河流和其他水源。
5.建议与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,以延缓抗性产生。
6.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作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
7.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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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毒急救措施 | 通过食道等引起中毒,症状为头痛、头晕、乏力、恶心、呕吐、腹痛流涎、多汗、瞳孔缩小,与有机磷农药中毒症状相似。如中毒用1%-2%苏打水彻底洗胃或冲洗皮肤。草蕈碱样症状明显者可用阿托品类药物对抗,但注意防止过量。忌用胆碱酯酶复能剂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