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本品在用于防治水稻螟虫时,施药时就确保田间有3~5cm水层3~5天,以提高防治效果,切忌干田用药 |
产品性能 | 本品为沙蚕毒素类杀虫剂,对害虫有触杀和胃毒作用,并兼有一定的熏蒸作用。可用于水稻、蔬菜、果树、玉米、小麦、甘蔗上多种害虫的防治。 |
注意事项 | 1.本品对家蚕的毒性较高,在蚕区使用时必须十分谨慎,禁止污染桑叶和蚕宝。对鱼等水生生物有毒,应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
2.施药人员应避免和药剂直接接触,不要迎风喷雾,以免吸入药雾。操作本品时不饮食、不抽烟。不要让无关人员及动物进入刚施药区。
3.本品可通过皮肤渗入。使用本品时,应戴防护手套、防毒面具,穿干净防护服,避免与眼睛、皮肤直接接触,防止口、鼻吸入。施药后应及时用肥皂和清水清洗裸露的皮肤和衣服。
4.施药后应彻底清洗药械,残液及清洗液勿倒入河塘等水源。
5.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作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表现为头痛、头晕、乏力、恶心、呕吐、腹痛流涎、多汗、瞳孔缩小等,与有机磷农药中毒症状相似。
不慎吸入,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。如药液误入眼睛或接触皮肤,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。如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至医院请医生诊治。用碱性液体彻底洗胃。草蕈碱样症状明显者可用阿托品类药物对抗,但注意防止过量。忌用胆碱酯酶复能剂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通风、阴凉、干燥的库房中。运输时严防曝晒和雨淋,不能与食品、粮食、饮料、饲料等同贮同运。远离儿童、孕妇、哺乳期妇女及其他无关人员,并加锁保存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