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在水稻稻飞虱初发期或始盛期施药,应喷雾均匀。2.本品在水稻上的安全间隔期28天,每季作物最多使用 |
产品性能 | 本品由两种作用机理的杀虫剂混配而成,具有内吸和胃毒作用。施药后稻飞虱停止取食,并丧失对植物的危害能力。 |
注意事项 | 1.建议与不同作用机制杀虫剂轮换使用。2.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适当的防护服及用具,穿防护服,戴防护手套、口罩等,避免皮肤接触及口鼻吸入。使用中不可吸烟、饮水及吃东西,使用后及时清洗手、脸等暴露部位皮肤并更换衣物。3.本品对蜜蜂、鱼类等水生生物、家蚕有毒,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,禁止在周围开花植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附近使用4.远离水产养殖区、河塘等水域施药。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域禁用。5.禁止在河塘等水体清洗施药器具,清洗器具的废水不能排入河流、池塘等水体(水田)。鱼、虾、蟹套养稻田禁用,施药后的药水禁止排入水体。6.用过的容器及废弃物要妥善处理,不能随意丢弃,也不能做他用。7.避免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接触本品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:眼睛溅药,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;皮肤接触到药液,立即用清水洗净。不慎吸入,应将病人移入空气清新处。如果误食切勿催吐,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对症治疗。本品无特效解毒剂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包装件应存放于阴凉、干燥、通风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、无关人员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保存。不能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其它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