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水稻抛秧后5-7天左右,田内保持3-5厘米浅水层,均匀撒施,田间保水5-7天。2、施药时田面应平 |
产品性能 | 本品是抛秧田除草剂,对水稻抛秧田稗草、牛毛毡、鸭舌草、异型莎草、眼子菜、四叶萍、节节菜、泽泻、水苋菜、雨久花、陌上菜等杂草有较好的防效。施药后有效成分迅速被杂草吸收,抑制细胞分裂和生长至杂草死亡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鱼和虾蟹套养稻田禁用,远离水产养殖区、河塘等水体施药,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。禁止在河塘等水域清洗施药器具。
2、施药后遇大幅降温或升温,暴雨或灌深水淹苗,会对秧苗生长发育有暂时抑制作用,加强田间管理,换水洗田,补施叶面肥,7-10天内症状即可恢复。
3、本品适用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水稻大苗(30天以上秧龄)的抛秧田使用,禁用于秧田、直播田、小苗移栽田、病弱苗田、沙壤田、漏水田等,禁止使用喷雾法施药。
4、施药时,穿好胶鞋,戴好口罩、手套等,此时不能饮食、吸烟等,施药后及时清洗手、脸等。
5、清洗器具的水不能排入河流、池塘等水源,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
6、避免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接触本品。
7、本品白色载体不溶于水属正常现象,不影响药效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本品对眼睛、皮肤有轻微的刺激作用。如溅入眼内,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,仍有不适时,随即就医。皮肤接触时,用清水及肥皂冲洗干净。如误服,应立即带标签送医院,对症治疗。无特殊解毒剂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、无关人员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