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本品应于水稻播种前进行种子包衣。
2、拌种应均匀,阴干后播种。
3、用于包衣处理的种子应为 |
产品性能 | 本品是第二代新烟碱类杀虫剂,具有胃毒、触杀及内吸作用,主要作用于与昆虫中枢神经系统烟酸乙酰胆碱酯酶受体,造成害虫出现麻痹死亡。其施药后迅速被内吸,并传导到植株各部位,对水稻蓟马有良好的防效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本品对蜜蜂、鱼类等水生生物、家蚕有毒,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、开花植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。远离水产养殖区、河塘等水体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鸟类保护区附近禁用,播种施药后立即覆土。2、使用本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:穿戴防护服和手套,避免吸入药液。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及暴露部位皮肤。3、处理后的种子禁止供人畜食用,也不要与未处理种子混合避免家畜误食。4、孕妇及哺乳期禁止接触此药。5、本品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。6、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,以延缓抗性产生。7、处理后的种子应及时使用。8、过敏者禁用,使用中有任何不良反应请及时就医。9、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10、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,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对皮肤和眼有刺激作用。不慎吸入,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。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。无特殊解毒药,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对症治疗,可催吐、洗胃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、无关人员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、粮食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