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[1]人工插秧后5~7天撒施,抛秧或机插后8~10天撒施;
[2]可以直接均匀撒施,拌土均匀撒施, |
产品性能 | 本产品是一种触杀型除草剂,通过杂草的根部、基部吸收后,杂草呈褐变状,然后黄叶、坏死、凋零或干燥失水引起枯死。主要防治一年生杂草。 |
注意事项 | 1.田块应力求整平,否则会影响药效。2.机插秧、抛秧田由于根系浅,需等秧苗充分缓苗扎根后施药。3.不宜在缺水田、漏水田使用。4.尽可能不要在阴雨天用药,施药后如遇暴雨应及时排水。5.施药时应尽量戴好手套、口罩等防护装备。6. 在东北区域,遇气温低时适当延长保水时间至10天左右。7. 本品对黄瓜、玉米、大豆生长有影响,使用时应注意,本品对水藻类、藻有毒,远离水产养殖区、河塘等水体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清洗施药器具。8.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洗药械。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不可将残留药物、清洗液倒入江河、鱼塘等水域,以免污染水源。9.未使用完的制剂应放在原包装内保存,切勿将本品置于饮、食容器内。10.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此药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:本品对皮肤和眼睛无刺激作用,皮肤接触到该药液时,脱去污染的衣着,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不少于15分钟。如不慎溅及眼睛,提起眼睑,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不少于15分钟。如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。保持呼吸道通畅。如呼吸困难,输氧。如呼吸停止,立即进行人工呼吸。如若误服饮足量温水,催吐,立即携带此标签送医院对症治疗。无特殊解毒剂,对症治疗。用药时如感觉不适,立即停止工作,采取急救措施,并携此标签送医就诊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远离火源、热源,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存放,并加锁;不得与食物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物品同存同运。本品应贮存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