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防治棉铃虫宜在低龄幼(若)虫期施药1-2次,间隔5-7天。2、施药时应避免药液漂移到其它作物上, |
产品性能 | 本产品为有机磷类农药与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的混剂,具有触杀、胃毒和一定的熏蒸作用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本品禁止使用在蔬菜上。
2、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适当的防护服及用具(见图形标识),避免吸入药液,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,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。
3、对鱼等水生生物高毒,要远离水产养殖区、河塘等水域用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;对鸟中等毒性,鸟类保护区慎用;对蜜蜂和家蚕有毒,周围开花植物花期禁用并注意对周围蜂群的影响;蚕室及桑园附近慎用。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域禁用。
4、请严格按照标签说明使用。如需业务和技术上的支持,请即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。如果您要将本产品用于出口农产品,请参照相应进口国的相关标准使用。
5、不能与碱性物质混用。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。
6、孕妇、哺乳期妇女及过敏者应避免接触本品。
7、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无特殊解毒药剂。皮肤反复接触可能会有过敏症状1、不慎药液接触皮肤,尽快大量清水冲洗皮肤表面。2、不慎药液接触眼睛,尽快用清水冲洗眼睛至少15分钟。3、吸入中毒者,立即将其移到空气新鲜处。4、不慎吞服药液,误食者先饮一杯加入活性炭的水或蛋清、牛奶,然后携标签将病人送往医院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和热源。置于儿童及无关人员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标注“限制使用”字样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