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施药时期:南方在水稻移栽后4-8天,北方在水稻移栽前3-5天或移栽后2-3周,稻苗缓苗后,稗草萌 |
产品性能 | 本品是移栽水稻田杂草苗前和苗后早起施用的选择性除草剂。药剂主要通过植物的幼芽和地中茎吸收,抑制细胞分裂与伸长。对正萌发的杂草效果最好,对2.5叶期前杂草有效。用于插秧水稻田,防除稗草(包括稻稗)、千金子、异型莎草、水莎草、牛毛草、扁秆蔍草、酸模叶蓼等一年生杂草及某些多年生杂草。本品对水稻安全,药剂的持效期30天左右。 |
注意事项 | 1.本品对鱼等水生生物中等毒性,其废弃物和污染物应作集中焚烧处理,避免其污染地表水、沟渠和鱼塘等水源。2.本品对皮肤有刺激性作用,施药时应戴防护口罩、眼镜和手套,穿防护服,严禁吸烟和饮食,不得迎风施药,避免身体直接接触药液。3.施药后要及时洗手和洗脸。4.远离水产养殖区、河塘等水体施药;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;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,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。5.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本品。6.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随意丢弃或作他用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对眼睛、皮肤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。溅入眼睛,用大量清水冲洗。误服时,送医院对症治疗。解毒剂为阿托品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剂应原包装贮存在干燥阴凉和远离种子、食物、饲料、饮水、火及儿童不能触及到的地方,并锁紧,贮存温度0-30℃,最低不低于零下5℃,尽量避免冰冻。运输时轻搬轻放,不可倒置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