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本品于水稻移栽后,杂草基本出齐,3-5叶期,对水15-30公斤/亩,茎叶喷雾。施药前需把田水排干 |
产品性能 | 本品为触杀型具有选择性的苗后除草剂,用于茎叶处理,通过叶片接触抑制光合作用而起作用。主要防除水稻移栽田的泽泻、鸭舌草、节节菜、慈菇、尖瓣花、莲子草、萤蔺、球花莎草、异型莎草、水虱草、日照飘浮草、碎米莎草、莎草、荸荠等阔叶和莎草科杂草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本品不可与有机磷类杀虫剂混合使用或间隔2天内使用。与其它除草剂混用需经试验确定无拮抗作用方可混用。
2、用前摇匀,确保按推荐的施药时期和施用量均匀施药,不得随意加大用药量。
3、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药物。
4、使用本品时应佩戴口罩,穿防护衣帽、防护鞋,避免直接接触眼睛与皮肤,施药时不可吃东西、喝水和吸烟;施药后用肥皂水洗脸、洗手,并很好地清洗施药器械。本品对眼睛中至重度刺激性,使用时应避免药液接触眼睛、粘膜和伤口。
5、对鱼类低毒,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,避免药液进入地表水体;养鱼稻田禁用,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河塘等水域。
6、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对眼睛重度刺激性。如药液溅到身上,立即用肥皂水清洗身体,如药液溅到眼睛,立即用清水洗15分钟;如误服,需饮入食盐水冲洗肠胃,使之呕吐,勿食用促进吸收本品的食品,含脂肪的物质 (如牛奶、蓖麻油等)或酒等,可使用活性碳。携标签送医院对症治疗。无特效解毒剂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