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播种时在撒种沟内拌细土均匀撒施本品,然后覆土,或在花生花针期使用,将本品拌细土均匀撒施,撒施后小水浅 |
产品性能 | 本品为有机磷类低毒杀虫剂,具有触杀、胃毒和一定的熏蒸作用;性质稳定,在土壤中持效期较长,能有效防治花生蛴螬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本品对水蚤、鱼类等水生生物剧毒;蜜蜂、鸟类、家蚕有毒。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,开花植物花期、鸟类保护区、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。施药后立即覆土。远离水产养殖区、河塘等水体施药。严禁鸡、鸭等禽类进入用药区域。
2、禁止在蔬菜上使用
3、不能与碱性物质混用。
4、本品对瓜类、莴苣苗期、烟草等敏感,用药时注意安全。
5、施药时应戴口罩、手套、穿保护性作业服,严禁吸烟和饮食。施药后用足量清水冲洗干净手脸等。
6、孕妇、哺乳期妇女、儿童严禁接触。
7、建议与不同作用机制杀虫剂轮换使用。
8、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后表现为头晕、头痛、恶心、呕吐等典型的有机磷农药中毒症状。中毒后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及时送医院诊治,可使用阿托品或解磷定解毒,但禁用吗啡、茶硷、吩噻嗪、利血平。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应注意防止病人发生迟发性神经毒性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在搬运过程应轻拿轻放,如发现渗漏或破裂,应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处理,并及时妥善处理被污染的器具;应向上放置于通风、阴凉、干燥处。远离火源或热源,置于儿童、无关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并加锁保存。避免和食物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物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标注“限制使用”字样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