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 本品应于低龄幼虫2-3龄期间施药1次,注意喷雾均匀,视害虫发生情况,可隔7-10天再喷第1次。 |
产品性能 | 本产品为沙蚕毒素类杀虫剂。具有触杀、胃毒及内吸作用,兼有熏蒸、杀卵作用。能够作用于害虫的神经细胞的结合部位、阻碍乙酰胆碱的传导作用,从而杀死害虫。 |
注意事项 | 1. 本品对家蚕有毒,在蚕区使用应谨慎。 远离水产养殖区、河塘等水体施药;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械。虾蟹套养稻田禁用,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;周围开花植物花期禁用。使用时密切关注对附近蜂群的影响,桑园、蚕室附近禁用;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禁用。3. 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,避免吸入药液。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。使用完后的包装容器不得随意丢弃,应集中存放处理。 4. 本品对棉花及烟草易产生药害,大豆、四季豆、马铃薯也较敏感,施药时应避免药液飘移到上述作物上。 5. 孕妇、儿童应远离该药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表现为头痛、头晕、恶心、呕吐等。不慎吸入,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。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。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。建议使用阿托品解毒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