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防治苗瘟、叶瘟应在水稻发病初期施药;防治穗颈瘟重点在水稻破口前5~7天和扬花完成后用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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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性能 | 本品由三唑类杀菌剂与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复配而成,通过破坏和阻止病菌细胞膜的形成和抑制病菌线粒体呼吸、破坏病菌能量的合成来达到杀菌功效。具有保护、治疗、铲除、内吸等作用,对水稻稻瘟病有较好的防效。 |
注意事项 | 1.严格按照农药规程施药,施药时应穿防护服、戴手套及口罩。施药时不得吸烟、饮水或进食,工作完毕用肥皂水洗手和身体裸露部位。
2.本品对藻类毒性较高,对其他环境生物毒性较低,使用本品时也应尽量避免与鸟、蜂、家蚕、水生生物等非靶标生物的接触,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残液严禁倒入河中,禁止在江河、湖泊中清洗施药器械,以免产生毒害。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,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。
3.本品避免与乳油类农药和有机硅助剂混用,不能与碱性物质混用;为提高喷药质量药液应随配随用,不能久存。4.建议与其它作用机制不同的农药轮换使用。4.避免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接触本产品。5.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急救措施:不慎吸入,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。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。经口误服:立即停止服用,用清水充分漱口后立即携带此标签送医院就诊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、粮食等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