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水稻移栽后5-7天,将本品拌成毒土或毒肥施于
3-5cm水层的稻田,保持5-7天。 |
产品性能 | 本产品是有机磷类选择性除草剂,能防除水稻移栽田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和莎草科杂草,如稗草、千金子、异型莎草等。 |
注意事项 | 1.每季作物最多使用1次,盐碱地禁用。
2.本品不能与碳酸氢铵或其它碱性化肥、碱性农药混合使用。
3.本品对水层有一定要求,施药后需保水5-7天,否则对除草剂效果有影响。
4.用药后弱苗、沉水苗会产生轻度发黄等症状,一般10-15天内即可恢复正常,不会影响秧苗生长。
5.施药后稗草立即停止生长,叶片增厚,心叶扭曲,一般最后死亡需两周,应按推荐的施用技术和施药量均匀施药。
6.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,以免污染水体,用过的容器不可随意丢弃,也不可做他用。鱼或虾蟹套养稻田禁用,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。
7.本品对眼有腐蚀性,使用时注意防护。穿长衣长裤、靴子、戴手套、眼镜、戴口罩等;此时不能吸烟、饮水等;施药后清洗干净手脸等。
8.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本品对眼睛、皮肤、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。不慎吸入,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。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。若误服本剂,应迅速催吐、洗胃并及时送到医院治疗,使用阿托品解毒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装卸农药时,应轻拿轻放,严防碰撞、外溢、破损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