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本品应于低龄幼虫2-3龄期间施药1次,注意喷雾均匀,视害虫发生情况,可隔7-10天再喷第1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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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性能 | 本产品为沙蚕毒素类杀虫剂,能够作用于害虫的神经细胞的结合部位、阻碍乙酰胆碱的传导作用,从而杀死害虫。具有触杀、胃毒及内吸作用,兼有熏蒸、杀卵作用。 |
注意事项 | 1. 本品对家蚕有毒,在蚕区使用应谨慎。
2.使用时应穿长衣长裤、靴子,戴帽子、护目镜、口罩、手套等防护用具;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、饮水、吸烟等;施药后应及时洗手、洗脸并洗涤施药时穿着的衣物。3.本品对棉花及烟草易产生药害,大豆、四季豆、马铃薯也较敏感,施药时应避免药液飘移到上述作物上。 4. 远离水产养殖区,河塘等水体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清洗施药器具,虾蟹套养稻田禁用,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,周围开花植物花期禁用,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,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禁用。5.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6.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本产品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表现为头痛、头晕、恶心、呕吐等。不慎吸入,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。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。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。建议使用阿托品解毒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、粮食等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