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花生花针期蛴螬卵孵盛期拌毒土撒施。
2.施药后应设立警示标志,人畜24小时内不可进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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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性能 | 本品为有机磷类杀虫剂,具有胃毒、触杀和熏蒸作用。防治花生蛴螬效果较好。 |
注意事项 | 1.本品禁止在蔬菜上使用。
2.不能与碱性农药混合。最好不要长时间使用金属容器混配或盛放。
3.施用时应注意穿戴防护衣物;使用时,请勿吸烟及饮食;施用后及时清洗外露的皮肤、用过的器具和污染的衣物。
4.本品对鱼类、水溞等水生生物毒性较高,施药期间应远离水产养殖区及水源地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;对蜜蜂毒性较高,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,开花作物花期禁用;对家蚕、鸟类毒性较高,桑园、蚕室附近和鸟类觅食区慎用;对天敌生物高风险,远离天敌放飞区施药。
5.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。
6.使用后容器需集中深埋处理,或交由专门收集处理部门。
7.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触本品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1.本品对人和高等动物中毒。
2.中毒症状:头痛、头晕、无力、恶心、呕吐。
3.对皮肤和眼睛有刺激性。口服中毒可用生理盐水反复洗胃,接触中毒应迅速离开现场,携标签送医院就诊,换掉污染的衣物。若不慎进入眼睛或接触皮肤,应用清水冲洗15分钟。请立即携带本包装并送患者或动物就医。
4.此药解毒剂为阿托品,对症治疗。治疗时应注意防止迟发性神经毒性的发生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1.本剂应存放在阴凉干燥及儿童不易接触之处,并加锁。
2.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、粮食等混合运输贮存。
3.本品易燃,严禁火种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贮运时要严防潮湿和日晒,保持阴凉和通风。 |
备注 | 标注“限制使用”字样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