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本品应于稻飞虱发生初盛期开始用药,7天后视虫病情必要时进行第二次施药,严格按规定用量兑水进行均匀 |
产品性能 | 本品属于内吸性杀虫剂,具有胃毒和触杀作用,持效期较长,药剂是烟酸乙酰胆碱酯酶受体的作用体,可干扰害虫运动神经系统使化学信号传递失灵。本品对水稻的稻飞虱防效较好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严格按规定用药量和方法使用。
2、本品在水稻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14天,每季作物最多使用2次。
3、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,以延缓抗性产生。
4、本品对鸟、蜜蜂、家蚕毒性高,对天敌赤眼蜂有风险,在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,开花植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附近、天敌昆虫放飞区禁用。以免桑蚕等有益生物产生危害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虾蟹套养稻田禁用,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。
5、使用本品时应穿防护服和戴手套,避免吸入药液。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。
6、用药后包装物妥善处理,勿污染环境。
7、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应避免接触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该制剂对眼有轻微刺激作用,对皮肤轻度刺激作用。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。误服,则应立即携标签将患者送医院对症治疗。不慎吸入,立即将患者转移至空气流通处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保存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