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花生播种时用适量本品拌细土撒施,播后立即覆土。 2.本品对瓜类、莴苣苗期及烟草敏感,施药时应避免 |
产品性能 | 本品是有机磷类杀虫剂,具有触杀、胃毒和一定的熏蒸作用,作用于害虫的神经系统,可杀死花生的地下害虫蛴螬幼虫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配药和施药时,应穿防护服,戴口罩或防毒面具以及胶皮手套,以避免污染皮肤和眼睛,施药完毕后应及时换洗衣物,洗净手、脸和被污染的皮肤。
2、本品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毒性高。远离水产养殖区、河塘等水体附近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域中清洗施药器具。鸟类保护区禁用。
3、施药前、后要彻底清洗施药器械,洗涤后的废水不应污染河流等水源,未用完的药液应密封后妥善放置。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
4、本品不能与石硫合剂和波尔多液等碱性物质混用。 5、建议在花生播种时土壤撒施一次,播种后立即覆土。 6、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避免接触。 7、禁止在蔬菜上使用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1、中毒症状表现为:呕吐、抽搐、瞳孔缩小、惊厥、呼吸麻痹等。 2、本品如误入眼睛,立即用清水至少冲洗15分钟,仍有不适应立即就医;如接触皮肤,立即用清水冲洗并换洗衣物;如误服立即携标签送医院对症治疗,用阿托品或解磷定解毒;洗胃时,应注意保护气管和食管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保存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、粮食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标注“限制使用”字样;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