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本品应于水稻象甲发生始盛期施药,注意喷雾均匀,视虫害发生情况可继续使用但每季只能使用3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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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性能 | 具有触杀、胃毒和杀卵作用。在昆虫体内首先被氧化成毒性更大的水胺氧磷,可杀死水稻上的象甲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本品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,禁止用于蔬菜、瓜果、茶叶、菌类、中草药材的生产,禁止在柑橘上使用,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。
2、本品对蜜蜂、鱼类等水生生物、家蚕有毒,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,开花植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废弃物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
3、本品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。
4、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、防毒面具、橡胶手套等,避免吸入药液;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、饮水等,施药后应及时洗手、洗脸。
5、本品为高毒农药,禁止用于果、茶、烟、菜、中草药植物上。
6、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禁止接触。
7、与其他不同作用机制的杀虫剂轮换使用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属神经性至毒剂。不慎吸入,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,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,仍有不适时,就医。清洗时忌用高猛酸钾溶液。误服,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,可用阿托品类药物治疗,中、重度中毒应并用胆碱酯酶复能剂。对症治疗。
中毒急救咨询电话:0317-5279999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。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标注“限制使用”字样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