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防治草原蝗虫,应于蝗虫蝗蝻3龄前施药,常量喷雾。
2、大风天或雨天请勿施药。 |
产品性能 | 本品属于拟除虫菊酯类农药,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,可用于防治草原蝗虫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本品用于防治草原蝗虫,安全间隔期为7天,每个生长季节最多施药1次。
2、本品对蜜蜂、鱼类等水生生物、家蚕有毒,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、蜜源作用花期、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
3、本品对鱼、家禽和家畜有毒,施药时需远离池塘、湖泊、溪流和家禽家畜的活动区域,清洗药具的药液不要污染水源。
4、本品不得与碱性药剂等物质混用,以免分解失效。
5、配药及施药时应戴橡胶手套、防毒面具、穿靴子、长衣长裤等;此时不能饮食、吸烟等;喷药后,应立即洗澡,并更换和清洗工作服。
6、建议与其他不同作用机制杀虫剂轮换使用。
7、废弃物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
8、避免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接触本品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:属神经毒剂,接触部位皮肤感到刺痛,尤其在口鼻周围但无红斑。接触量大时会引起头痛、头晕、恶心、呕吐、双手颤抖、全身抽搐或惊厥、昏迷、休克。
中毒急救:眼睛及皮肤接触:立即用大量冲洗至少15分钟,仍有不适时,就医。不慎吸入引起不适,立即将患者转移至空气流通处,呼吸困难者给输氧,并及时就医。误服:不慎误食,及时带标签就医。无特效解毒剂。对症治疗。本品是神经毒剂,不可催吐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。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