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花生播种时用适量本品抖细土撒施。
2、瓜类、莴苣细苗期及烟草对本品敏感,施药时应避免污染到时上 |
产品性能 | 本品是有机磷类杀虫剂,具有触杀、胃毒和一定的熏蒸作用,作用于害虫的神经系统,可防治花生地下害虫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施药时,穿防护服、戴口罩或防毒面具以及胶皮手套等,以避免污染皮肤和眼睛,此时不能饮食、吸烟等,施药完毕后应及时换洗衣物,洗净手、脸和被污染的皮肤。
2、本品对鱼类毒性高。鸟类保护区附近禁用。水产养殖区、河塘等水体附近禁用,禁止在河塘等水域清洗施药器具。清洗器具的废水不能污染河流等水源。废弃包装物应冲洗后深埋或由生产企业回收处理,不可他用。
3、开启封口应小心药粉喷出。
4、本品不能与石硫合剂和波尔多液等碱性物质混用。
5、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避免接触本品。
6、与其他不同作用机制的杀虫剂轮换使用。
7、禁止在蔬菜上使用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1、中毒症状表现为:呕吐、抽搐、瞳孔缩小、惊厥、呼吸麻痹等。
2、本品如误入眼睛,立即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,仍有不适时立即就医;
如接触皮肤,立即用清水冲洗并换洗衣物;
如误服立即带标签送医院。对症治疗。用阿托品或解磷定解毒;洗胃时,注意保护气管和食管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贮存于阴凉、干燥、通风处。远离火源或热源及儿童存放,并加锁。不能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物品同贮同运。避免与皮肤、眼睛接触。装卸运输时注意检查包装是否密封完整,轻拿轻放。 |
备注 | 标注“限制使用”字样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