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本品应于水稻分蘖期到孕穗期、稻纵卷叶螟卵孵高峰期或幼虫三龄前期施药,重发年份,每代次防治2次,用 |
产品性能 | 本品为有机磷类杀虫剂,具有触杀、胃毒和熏蒸作用。对水稻害虫有较好防效。 |
注意事项 | 1.本品禁止在蔬菜上使用。2.本品不能与碱性农药等物质混用。3.本品对蜜蜂、家蚕有毒,开花植物花期周围禁用,施药期间应密切注意对附近蜂群的影响,蚕室及桑园附近禁用;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有毒,养鱼稻田禁用,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河塘等水域;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域内清洗施药器具。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域禁用,鸟类保护区域禁用。4.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杀虫剂交替使用。5.使用本品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,避免吸入药液。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。6.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表现为头痛、恶心恶吐、呼吸困难、癫痫样抽搐、急性中毒多在12小时内发病,误服者立即发病。不慎吸入,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。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洗至少15分钟。误服则应立即携标签送病人到医院对症治疗。可用阿托品1-5mg皮下或静脉注射或解定磷定0.4-1.2g静脉注射(按中毒轻重而定),禁止用吗啡、茶硷、吩噻嗪、利血平。注意预防迟发性神经毒性发生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保存;贮运时,严防潮湿和日晒;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、粮食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质量浓度为480克/升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