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本品在水稻作物上的安全间隔期为28天,每季作物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。在低龄幼虫期或卵孵化高峰期使用 |
产品性能 | 本品是一种中等毒性有机磷杀虫剂,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,用于防治水稻稻纵卷叶螟。 |
注意事项 | 1.本品不能与碱性物质混合使用。
2.本品对鱼、虾、蜜蜂、家蚕有毒,使用时不要污染鱼塘、河流、蜂场、桑园。
3. 该药对高粱、月季花易产生药害,不宜使用;对玉米、烟草、豆类、瓜类幼苗也较敏感,稀释不能低于800倍液,最好先进行试验再用。
4.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,避免吸入药液。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。
5.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洗药械。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作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不可将残留药物、清洗液倒入江河、鱼塘等水域。
6.避免在阳光、大风及下雨天气条件下喷施。
7.为减缓虫害抗药性,请注意与其他不同作用机制的农药轮换使用。
8.避免孕妇和哺乳妇女接触本品。
9.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为头痛、无力、视力模糊、呕吐、出汗、抽搐、呼吸困难等。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。如误服入口可用阿托品或解磷定静脉注射(按中毒轻重而定),禁用吗啡、茶硷、吩噻嗪、利血平。误服时立即引吐、洗胃、导泻(清醒时才能引吐)。一旦发现中毒,应立即送医院对症施治。国家中毒控制中心电话:010-83132345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备注 | 标注“限制使用”字样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