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 本品应于烟青虫低龄幼虫期间施药,注意喷雾均匀。
2.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,请勿施药。 |
产品性能 | 本品以触杀、胃毒为主,对害虫有一定驱避与拒食作用,无内吸熏蒸作用。作用部位在神经系统,为神经毒剂,使昆虫过度兴奋、麻痹而死。按推荐剂量使用对烟草烟青虫有较好的防治效果。 |
注意事项 | 1.本品在烟草上安全间隔期为15天,每季最多使用3次;
2.建议与其它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,以延缓抗性产生。
3.本品对鱼类等水生生物、蜜蜂、家蚕有毒,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、蜜源作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废弃物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
4.本品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。
5.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、手套等,避免吸入药液。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、饮水等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、洗脸等。
6. 避免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接触本品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接触部位皮肤感到刺痛,但无红斑,尤其在口、鼻周围。很少引起全身性中毒。接触量大时也会引起头痛,头昏,恶心呕吐,双手颤抖,重者抽搐或惊厥、昏迷、休克。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,仍有不适时,就医。误服立即带标签就医洗胃,不能催吐,无特效解毒剂,对症治疗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粮食、饮料、饲料、食品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