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施药时期为稻飞虱卵孵盛期或低龄若虫发生盛期,一般在水稻分蘖期和抽穗孕穗期,对水稻进行叶面喷雾,宜 |
产品性能 | 本品为噻嗪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混配制剂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,用于防治水稻稻飞虱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药液不应直接接触白菜、萝卜,否则将出现褐斑及绿叶白化等药害;薯类对本品敏感,施药时避免药液漂移到上述作物上。
2、施用本品前后10天不能用敌稗。
3、在水稻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30天,每季最多施用2次。
4、本品低毒,但对眼睛和皮肤有刺激性,应避免接触药液,施药后应立即用肥皂水清洗手、脸和可能被污染的部位。
5、施药后要立明标志,以免人、畜进入或误食,养鱼稻田禁用。
6、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应接触此药。
7、本品对家蚕、蜜蜂、鱼类等水生生物有毒,施药时避免对周围蜂群产生影响,蜜源作物花期,蚕室及桑园附近禁用,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1、本品为氨基甲酸酯类和其他类农药混剂。急性中毒常表现为头痛、头昏、恶心、呕吐、胸闷、呼吸困难等症状。
2、眼睛和皮肤污染立即用清水冲洗。吸入中毒应立即移离至空气新鲜处。
3、误服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治疗,应判断中毒原因,若为异丙威中毒为主,应用阿托品0.5-2毫克口服或肌肉注射,重者加用肾上腺素。
4、禁用解磷定,氯磷定,双复磷,吗啡。若为噻嗪酮中毒为主,无特殊解毒剂,对症治疗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1、密封保存于常温、干燥、通风、阴凉安全处,远离火源和热源。
2、不要让儿童、无关人员接触,贮存处需加锁。
3、不要与食品、饲料等同贮同运,勿让家畜等动物接触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