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本品使用时期应于水稻抛秧后4-6天,水稻完全活苗后采用拌细土均匀撒肥。
2.本品亩拌毒土20千 |
产品性能 | 本品是三元复配的水稻抛秧田(南方)除草剂。药剂有效成份通过叶片根系吸入杂草体内,破坏杂草细胞分裂,不能进行光合作用,而导致杂草死亡。 |
注意事项 | 1.每季作物最多使用1次。
2.本品适用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水稻大苗(30天以上秧全)抛秧田使用。对水稻移栽田、直播田、秧田、制种田、病弱苗田、漏水田等;不能使用本品。
3.稻田应耙平,稗草基数大的田块用推荐剂量上限,稗草基数小的田块用推荐剂量下限。
4.施药时应穿长衣长裤、靴子、戴口罩、手套等防护用具,避免吸入药液。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、喝水、吸烟等;施药后应及时洗手、洗脸等。
5.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避免接触此药。
6.施药后要彻底清洗器械,清洗液及用剩的药剂不可污染水源。废弃物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
7.养鱼稻田禁用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对眼睛、皮肤和粘膜有刺激作用。急救措施:不慎吸入,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。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。若误服饮,保持安静,并立即携带标签送医院治疗。无特殊解毒剂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