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本品适用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水稻大苗(30天以上秧龄)移栽田使用,在水稻移栽后5~7天,稻苗返青后 |
产品性能 | 本品为有机杂环类除草剂、酰胺类除草剂和磺酰脲类除草剂的复配制剂。可有效防除稗草、千金子、碎米莎草、异型莎草、鸭舌草、泽泻、牛毛毡草、节节菜、眼子菜、陌上菜等多种一年生及部分多年生杂草。 |
注意事项 | 1.每季作物最多使用次数:1次。
2.不可与碱性物质混用。
3.称量要准确,不能随意增减用量,拌药土尽量均匀,不可重施。
4.玉米、棉花、烟草、黄瓜、谷子、高粱等对产品敏感,使用时应注意避开上述作物。
5.低温下秧苗易出现暂时抑制现象,温度正常后7-10天便可恢复生长。
6.开启包装时注意采取防护措施。施药时应穿戴防护用品;工作中不准吸烟,饮食等。施药后工具要注意清洗,残液不能乱倒,避免污染水源。
7.避免孕妇及哺乳期的妇女接触本品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若不慎皮肤接触立即用水及肥皂冲洗干净;若溅入眼睛中,立即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,仍有不适,就医。若中毒立即携带标签送往医院对症治疗,无特效解毒剂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需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处。严禁与食品、种子、饲料等物品同贮同运。放置在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,并加锁。远离火源或热源存放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