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在水稻苗床或本田中低龄若虫发生高峰期施药,亩用药量兑水50公斤,注意喷雾均匀,视虫害发生情况,隔 |
产品性能 | 本品是硝基亚甲基类内吸杀虫剂,是烟酸乙酰胆碱酯酶受体的作用体,干扰害虫运动神经系统使化学信号传递失灵,与其它类型的杀虫剂无交互抗性问题。用于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。内吸性较强,具有胃毒和触杀作用,持效期较长,主要用于水稻稻飞虱的防治。 |
注意事项 | 1. 产品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14天,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。
2. 本品对蜜蜂、鱼类等水生生物、家蚕有毒,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,蜜源作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
3.施药人员都应佩带手套、口罩、操作服、鞋、袜等防护用品,坚持每天更换一次。施药人员应避免与药液直接接触,施药时不准吸烟、进食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。
4.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它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
5.不能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用。
6.建议与其它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。
7.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该药对眼有轻微刺激作用,对皮肤无刺激作用。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。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,无特效解毒剂,对症治疗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;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;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;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等其它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