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在幼虫出卵前2-3天,均匀撒施,田水4-6厘米保持三天,也可用3-5公斤细沙或化肥混合撒施。 |
产品性能 | 本品为沙蚕毒素类杀虫剂,具有内吸传导,触杀、胃毒等作用,主要用于防治水稻螟虫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本品安全间隔期14天,最多施药1次。
2、本品对蚕、鱼虾、家禽等有毒,施药时防止药污染蚕桑。远离家禽、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桑园及蚕室附近禁用,养鱼稻田禁用,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河塘等水体。
3、施药时,应戴防护手套、口罩、穿干净防护服,施药后,应用肥皂水洗净,严禁吸烟、喝水、进食。
4、开启包装时,避免将药物溅入眼内和皮肤上。
5、空袋不能作为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,应作固体废物回收处理。
6、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。
7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:精神不振、四肢无力、呼吸急促、恶心呕吐、睁眼困难等症状,甚至昏迷;如粘上皮肤,用肥皂水洗净,不慎溅入眼内,用大量清水冲洗,误服中毒,可立即注射阿托品解毒,并携本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。忌用胆碱酯酶复能剂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1、贮运过程中,严禁外泄,应远离儿童,并加锁保存;不能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混合贮存和运输。
2、装卸时,严禁损坏包装,避免将药物泄漏或遗洒。
3、贮存于阴凉、干燥、通风处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