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本品在水稻插秧后5-10天,水稻完全缓苗后,稗草一叶一心期前,每亩用药量拌湿润细沙土30千克均匀 |
产品性能 | 本产品为酰胺类除草剂,适用于南方水稻移栽田。可有效防除稗草、部分阔叶杂草、异型莎草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本产品在水稻每个生长周期最多用药1次。
2、本品适用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水稻大苗(30天以上秧龄)移栽田使用;不能用于秧田、直播田、小苗移栽田、制种田、病弱苗田、漏水田等。
3、黄瓜、菠菜、韭菜、谷子、高粱等作物对本剂比较敏感,施药时注意避开以上敏感作物。
4、本品对鱼有一定毒性,该产品使用后的残剩药土及施药器械的洗涤用水切勿倒入湖、河、鱼塘中。用过的包装袋应妥善处理,不能随意丢弃,也不可做他用。
5、使用本品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,戴好口罩、手套等;此时不能饮食、吸烟等;施药后应及时洗手、洗脸等。
6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对人的眼睛和皮肤都有刺激作用,中毒后有轻微的呕吐与腹泻。
皮肤不慎接触,立即用清水冲洗干净;溅入眼睛中,立即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,仍有不适时,就医;若不慎吸入,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;如误食,立即带标签就医,催吐洗胃,对症治疗。无特效解毒剂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于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混合贮运。装卸、运输时包装箱要轻拿轻放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