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本品适用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大苗(30天以上秧龄)抛秧田使用。于抛秧后4-7天,待秧苗直立扎根,完 |
产品性能 | 本品由苯噻酰草胺、苄嘧磺隆和乙草胺复配而成的三元除草剂,作用方式为抑制杂草细胞分裂,具有内吸作用。主要应用于防除水稻抛秧田稗草、节节菜、陌上草、鸭舌草、千金子、异型莎草等一年生杂草。 |
注意事项 | 1.每个作物生长周期最多使用1次,。
2.本品不能用于秧田、直播田、小苗移栽田,病秧苗田、漏水田等。
3.本品对蜜蜂、家蚕、鱼类等水生物有毒。施药期间应避免花期用药,远离水产养殖区、蜂群、蚕室和桑园施药。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,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
4.使用本品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(例如:穿防护服、戴手套与口罩等),避免药液接触皮肤与吸入。施药期间不可吸烟、进食和饮水等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、洗脸等。
5.不能用施过药的田水浇灌蔬菜;也不能将田水排入水生疏菜田。
6.本品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。
7.避免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接触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: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,仍有不适立即就医。
不慎吸入:应迅速移至空气新鲜处。呼吸困难时给输氧,呼吸停止时,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就医。
误食:携带本标签立即就医。无特殊解毒剂,可对症治疗,大量吞服时可洗胃。不能催吐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
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等其他食用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