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本品应于棉铃虫卵孵盛期至低龄幼虫钻蛀期间施药,每亩兑水40-50公斤,搅拌后喷雾均匀,并视虫害发 |
产品性能 | 本产品为有机磷类杀虫剂。具有触杀、胃毒和一定的熏蒸作用。作用机理是抑制昆虫体内乙酰胆碱酯酶,而发挥杀虫作用,可杀死棉花作物上的棉铃虫幼虫,宜在幼虫早期施药。 |
注意事项 | 1.本品禁止在蔬菜上使用。 2.本品有机磷类农药,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,以延缓害虫抗药性的产生。 3.本品对蜜蜂、鱼类等水生生物、家蚕、鸟类等有毒,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、蜜源作物花期禁用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瓢虫等天敌放飞区域禁用。鸟类保护区禁用。 4.本品禁止与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。 5.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,避免吸入药液,避免药液接触眼睛、皮肤,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。 6.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本品。 7.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轻度中毒:全身不适,头痛、头昏、无力、视力模糊、呕吐、出汗、流涎、嗜睡等,有时有肌肉震颤,偶有腹泻。中度中毒:除上述症状外剧烈呕吐、腹痛、烦燥不安、抽搐、呼吸困难等。重度中毒:癫痫样抽搐。急性中毒多因误食引起,约半小时到数小时可发病,多在12小时内发病,误服者立即发病。接触眼睛:立即用清水连续冲洗至少15分钟,咨询医务人员。接触皮肤:立即用肥皂和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,如仍有刺激感,立即就医。衣服清洗后方可再次使用。毁弃污染的鞋。不慎吸入: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。误服: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,解毒剂为阿托品和解磷定,医生应注意防止病人发生迟发性神经毒性问题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标注“限制使用”字样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