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于稻纵卷叶螟卵孵高峰、二化螟、三化螟一龄高峰期用药。
2.每亩用本制剂100-125克兑水50 |
产品性能 | 本品为杀虫剂、对水稻二化螟、三化螟及稻纵卷叶螟有良好的触杀、胃杀作用。 |
注意事项 | 1.产品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30天,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。
2.对某些鱼有毒性,注意避免对水源的污染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养鱼稻田禁用,施过药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;禁止在河塘等水域清洗施药器具。
3.对家蚕无熏蒸毒性,但应避免直接接触桑叶。蚕室、桑园附近禁用。
4.对蜜蜂和鸟毒性较高,使用时应特别注意。蜜源作物花期禁用;瓢虫等天敌放飞区及鸟类保护区禁用。
5、本品不可与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,以免分解失效。
6、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,避免吸入药液。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。避免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急性中毒多在12小时内发病,口服立即发病。对眼睛、皮肤有刺激作用,不慎溅入眼睛或接触皮肤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,如吸入即转移到空气清新流通处,如误服送医院对症处理。吸入后服用或注射阿托品解毒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、粮食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贮运时,严防潮湿和日晒。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备注 | 标注“限制使用”字样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