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本品实际生产中的使用剂量为400-800倍液浸种,在室温下(15℃左右)浸种5天,捞出后催芽播种。 |
产品性能 | 本产品是由杀菌剂(咪鲜胺)、杀虫剂(杀螟丹)复配而成。对水稻恶苗病具有保护、铲除作用,对干尖线虫病具有较好的预防控制效果,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对水稻生长无不良影响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感病品种,需适当增加用药量,但不得高于浸种药液浓度上限。浸种时如温度较低,可适当延长浸种时间。
2、经药剂处理过的种子应妥善保存,以免人畜误食。
3、本品对蜜蜂、鱼类等水生生物、家蚕有毒,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、蜜源作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
4、本品对鸟高毒,使用时避免鸟取食浸种处理过的种子。
5、施药时应穿戴防护服、口罩、手套和胶鞋,避免与皮肤、眼睛接触,防止口鼻吸入,施药后用肥皂洗脸、洗手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:对皮肤、眼有刺激症状,发生中毒则头昏、乏力、面色苍白、呕吐、视力模糊,严重者出现血压下降、意识不清,皮肤出现接触性皮炎如风疹,局部红肿痛痒,眼结膜充血、流泪、胸闷、呼吸困难等。
急救措施:如接触皮肤用肥皂和清水彻底清洗受污的皮肤。如溅及眼睛,用清水冲洗眼睛至少10分钟,送医就诊。如误服,对症治疗,立即催吐、洗胃,可用阿托品0.5-2mg口服或肌肉注射,重者加用肾上素,禁用解磷定,氯磷定,双复磷,吗啡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1、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通风、防雨和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
2、不得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等其它物品同贮同运。
3、用过的包装物应妥善处理,不得随意丢弃。
4、运输、装卸时小心轻放,以免破损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