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本品应于二化螟卵孵高峰后施药,注意喷雾均匀,视虫害发生情况施药,连续用药不得超过3次。
2、薯 |
产品性能 | 本品为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与沙蚕毒素类农药的混剂。具有触杀、胃毒、内吸和熏蒸作用。作用于害虫神经,可杀死蛀食水稻的二化螟,宜在卵孵高峰后施药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本品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21天,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3次。
2、本品对蜜蜂、家蚕、鱼类有毒,蜜源作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
3、本品不可与强酸、强碱性物质及波尔多液、含硫合剂、含铁、含锡的农药混合使用。
4、使用本品时应戴口罩、手套,避免吸入药液。施药期间不可饮酒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。
5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。
6、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,轻者表现为头痛、恶心、呕吐。重者表现为肌肉震颤、瞳孔缩小、呼吸困难等。不慎吸入,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。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。误服则应立即将患者送医院,或判断为灭多威中毒为主,引吐,用1-2%苏打水洗胃,可服用阿托品解毒,重者加肾上腺,并对症治疗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不能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物品同贮同运。贮运时轻拿轻放,不可倒置。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任作他用或随意丢弃。 |
备注 | 标注“限制使用”字样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