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大多数幼虫在三龄期前(即叶尖初卷时)撒施,撒施要均匀,保持田间水层3-4厘米 |
产品性能 | 本品属有机杀虫剂,是参照环形动物沙蚕所含有的“沙蚕毒素”的化学结构而人工合成的沙蚕毒素的类似物,是一种神经毒剂。对害虫具有较强的触杀和胃毒作用,并兼有一定的熏蒸作用。该制剂具有较强的内吸作用,能被作物的叶、根等吸收和传导。 |
注意事项 | 1.本品对蚕有较强的触杀、胃毒作用,施药时应不污染桑树、蚕室。
2.本品对稻纵卷叶螟的3、4龄幼虫有较强的杀伤作用。
3.白菜、甘蓝等十字花科蔬菜幼苗在夏季高温下对杀虫双反应敏感,宜产生药害。
4.安全间隔期早稻不少于7天,晚稻不少于15天,最多施药次数3次。
5.不可以与其他农药混合使用。
6.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清洗施药器具,养鱼稻田禁止使用,施药后的水不得直接排入河塘等水体。7.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用的杀虫剂轮换使用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误食引起中毒与有机磷中毒症状相似,但胆碱酯酶活性不降低,应注意区分。应立即送医院治疗,毒碱样症状明显者可用阿托品类药物对抗,但需注意防止过量。忌用胆碱酯酶复能剂。误服毒物应立即催吐,并以1-2%苏打水洗胃,并立即送医院治疗。不慎吸入,立即将患者移至空气清新处,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1.该药剂为易吸潮物品,应储存在通风、干燥的仓库。
2.不得与食品、饲料、饮料、粮食等同贮同运。
3.本品属有毒制剂,要派专人保管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