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施药时期:水稻处于分蘖期和孕穗期时的螟虫的卵孵始盛期,在水稻生长期内,施药2至3次即可。 |
产品性能 | 本品具有触杀、胃毒和内吸传导作用,属沙蚕毒类神经毒剂。 |
注意事项 | 1.本品在防治水稻基部害虫时,施药时应确保田间有3-5厘米水层3-5天,以提高防治药效,切忌干田用药,不得与碱性药剂等物质混用,以免分解失效。
2.豆类、棉花机白菜、甘蓝等十字花科蔬菜,对杀虫双较为敏感,尤以夏天易产生药害,因此应按登记作物和规定使用量操作。
3.本品对蜜蜂、鱼类等水生生物、家蚕高毒,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,蜜源作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
4.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,避免吸入药液。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。
5.产品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早稻上为7天,晚稻上为15天。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。
6.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。
7.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急救:
1.症状:恶心、四肢发抖、流涎、痉挛、呼吸困难、瞳孔放大。
2.如发生中毒或误食,立即携此标签送医院救治。可用碱性药液彻底清洗胃或冲洗皮肤。草蕈碱样症状明显者可用阿托品类药物对抗,但注意防止过量,忌用胆碱酯酶复能剂。药液溅入眼睛,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通风、干燥的库房中;贮存时,严防潮湿和日晒,不得与食物、种子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;避免与皮肤、眼睛接触,防止由口鼻吸入;远离儿童,并加锁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