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本品应在螟虫虫卵孵盛期至低龄幼虫期施药,防治飞虱时药剂应重点喷到稻株的中下部飞虱栖息部位。视虫害 |
产品性能 | 本品是仿生类沙蚕毒素类杀虫剂,杀虫活性较高,具有较强的触杀、胃毒和内吸传导作用,兼具一定的熏蒸和杀卵作用,对鳞翅目害虫的幼虫有较好的防治效果。 |
注意事项 | 1.最后一次施药在收获前20天,每季作物最多使用2次。
2.本品对蜜蜂、鱼类等水生生物、家蚕有毒,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,蜜源作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。地下水、饮用水源地附近禁用。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,注意避免药液进入地表水体。养鱼稻田禁用,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河塘等水域。
3.药液不应直接接触白菜、萝卜,否则将出现褐斑及绿叶白化等药害。
4.本品不能与强酸、强碱物质混用。使用时应先对水稀释后均匀喷雾,不可用毒土法。
5.施药时注意安全防护,穿戴防护衣、手套、口罩等,施药后立即清洗。
6.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
7.建议与其它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。
8.赤眼蜂等天敌放飞区禁用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早期为恶心、四肢发抖,继而全身发抖,流涎,痉挛,呼吸困难,瞳孔放大。不慎吸入,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。不慎接触皮肤,应用大量清水或碱性液体冲洗。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,对症治疗,并彻底席位。若判断以杀虫单中毒为主,可用碱性液体彻底洗胃或冲洗皮肤。草蕈碱样症状明显者可用阿托品类药物对抗,但注意防止过量。忌用胆碱酯酶复能剂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出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保存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