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于害虫发生初期施药。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,请勿施药。2、在水稻上的安全间隔期为60天,每个作 |
产品性能 | 本品是氨基甲酸酯类杀虫、杀线虫剂,具有触杀、胃毒、内吸性。其毒理机制为抑制胆碱酯酶。稻田水面撒施,残效期较短,施于土壤中残效期较长,在棉花田药效可维持40天左右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在稻田施用,不能与敌稗、灭草灵等除草剂同时混用。2、本品对蜜蜂、鱼类等水生生物、家蚕有毒,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,开花植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、鸟类保护区附近禁用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3、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,避免吸入药液。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。4、本品不能与碱性农药、肥料混合使用,否则易分解失效。5、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,以延缓抗性产生。6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。7、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8、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,不得用于蔬菜、瓜果、茶叶、菌类、中草药材的生产,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表现为头昏、目眩、流涎、恶心、四肢无力。不慎吸入,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。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。误服,不可催吐,应立即送医院救治,解毒药品为阿托品,不可使用解磷定一类的解毒药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严防高温、高压和撞击。远离儿童及无关人员,并加锁保存。不能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物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标注“限制使用”字样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