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本品适用于5叶期以上,28~35天秧龄的移栽苗,在水稻移栽返青后5~7天内与适量细或化肥充分拌均 |
产品性能 | 本品为磺酰脲类除草剂农药与酰胺类除草剂农药的混剂。主要以根部吸收为主,本品仅适用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移栽水稻。能有效地防除稗草、扁秆莨草、眼子菜、水沙草、野荸荠、矮慈菇、野慈菇、泽泻、萤蔺、牛毛毡、异型莎草、四叶萍、鸭舌草、丁香蓼、母草、陌上菜、水苋菜、节节菜等一年生和多年生的单、双子叶杂草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不适宜用于秧田、直播稻、抛秧田及漏水田,不适宜用于弱苗、倒苗、短秧龄的小苗; 2、使用本品,切勿超量,拌土和撒施时要均匀,不可重施;
3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。
4、本品对鱼类有毒,应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严禁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 5、经本品处理过的田块不可向附近慈菇、荸荠、蔬菜等敏感作物田排水。
6、施用时应戴防护镜、面具和手套,穿防护服,并禁止饮食和吸烟;使用后饮食和吸烟前应用肥皂和清水彻底清洗暴露在外的皮肤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对眼睛、皮肤和粘膜有轻微刺激作用,大量摄入有轻微的呕吐与腹泻。根据中毒症状进行治疗,没有专门的解毒药,如果摄入,可采取吐根糖浆催吐,呕吐后服活性炭,还可在炭泥中加山梨醇导泻。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贮于儿童触及不到的场所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饲料、粮食、饮料、种子等共同存放。贮运时,严防潮湿和日晒,避免与皮肤、眼睛接触,防止口鼻吸入。包装件应贮存在通风、干燥、防雨的仓库中。运输前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,密封。运输过程中确保容器不泄漏,不倒塌,不坠落,不损坏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