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本品每季作物最多使用2次,安全间隔期15天。
2.大风天或预计1小时内降雨,请勿施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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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性能 | 本品属有机磷杀虫剂,具有触杀、胃毒、熏蒸的作用。是胆碱酯酶抑制剂,在叶片上的残留期不长,但在土壤中的残留期则较长,对烟草敏感。用于防治水稻稻纵卷叶螟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不能与碱性农药等物质混用。
2、为保护蜜蜂,应避开作物开花期使用。
3、本品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有毒,施药期间应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
4、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,避免吸入药液。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。
5、本品对瓜类、莴苣苗期及烟草有毒,应避免药液漂移到上述作物上。
6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。
7、禁止在蔬菜上使用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:急性中毒多因误食引起,约半小时到数小时可发病,轻度中毒:全身不适,头痛、头昏、无力、视力模糊、呕吐、出汗、流涎、嗜睡等,有时有肌肉震颤,偶有腹泻。中度中毒:除上述症状外剧烈呕吐、腹痛、烦燥不安、抽搐、呼吸困难等。重度中毒:癫痫样抽搐。急性中毒多在12小时内发病,误服者立即发病。应注意预防迟发性神经毒性的发生。如不慎吸入,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。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。如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。可用阿托品或解磷定解毒;禁用吗啡、茶硷、吩噻嗪、 利血平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标注“限制使用”字样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