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.注意均匀用药,水稻使用时应根据虫害发生情况,每10天左右施药一次,可连续用药2次。2、本品在水稻 |
产品性能 | 本品为氨基甲酸酯类内吸性杀虫、杀线虫剂,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。其作用机制为抑制胆碱酯酶,引起害虫神经中毒死亡。稻田水面撒药,持效期较短,施于土壤中持效期较长,在棉花和甘蔗田药效可维持40天左右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本品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用。2、在稻田使用本品,不能与敌稗、灭草灵等除草剂同时混用,施用敌稗应在施用本品前3-4天进行,或在施用本品后一月施用。3、水田使用应采用颗粒剂拌细土撒施;旱田使用时,切忌将本品撒在干燥的土壤表面,以免降低药效。4、本品对鱼类、鸟类有毒,应避免污染水源,在鸟类保护区禁止使用。5、使用本品应配戴口罩、操作服、胶手套,施药时不准进食、吸烟、饮水,施药后必须用肥皂洗手、洗脸及可能被污染的部位并更衣。6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。7、用过的包装袋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8、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,不得用于蔬菜、瓜果、茶叶、菌类、中草药材的生产,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:头昏、头痛、多汗、流涎、瞳孔缩小、视力模糊等;不慎吸入,应立即将中毒者带离现场,到空气新鲜地方;不慎溅入眼睛,立即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;误食者应立即携此包装袋将病人送医院诊治,治疗时不能用解磷定之类药物,而只能用阿托品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不能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远离儿童,并加锁。 |
备注 | 标注“限制使用”字样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