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|
产品性能 | 本品属沙蚕毒素类杀虫剂。对害虫有触杀和胃毒作用,并兼有一定的熏蒸作用。是一种神经毒剂,昆虫接触和取食药剂后表现出迟钝、行动缓慢、失去侵害作物的能力、停止发育、虫体软化、瘫痪、直至死亡。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,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。 |
注意事项 | 1.本品对家蚕高毒,禁止污染桑叶和蚕宝。对鱼等水生生物有毒。
2.避免在阳光下及刮风、下雨天操作。
3.操作本品时应戴防护手套、防毒面具,穿干净防护服,不饮食、不抽烟。避免与皮肤、眼睛直接接触,防止由口、鼻吸入。避免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接触。
4.工作完毕后应及时用肥皂和流动清水冲洗裸露的皮肤和衣服。
5.禁止在河塘等水域清洗用具,切不可将残留药物、清洗液倒入河塘等水源。避免污染水源。
6.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
7.如遇泄漏,应防止流入下水道、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。用沙土吸收。大量泄漏: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,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集器内,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。
8.本品对家畜有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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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表现为头痛、头晕、乏力、恶心、呕吐、腹痛流涎、
多汗、瞳孔缩小等,与有机磷农药中毒症状相似。
不慎吸入,应将病人移至空气流通处。如药液误入眼睛或接触皮肤,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。如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至医院请医生诊治。用碱性液体彻底洗胃。草蕈碱样症状明显者可用阿托品类药物对抗,但注意防止过量。忌用胆碱酯酶复能剂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的库房中。运输时严防曝晒和雨淋,不能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、种子等同贮同运。离儿童、孕妇、哺乳期妇女及其它无关人员,并加锁保存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