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最后一次施药距水稻收获至少30天,每季最多用药2次。
2、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,人畜在施药24小 |
产品性能 | 本品属杀虫剂,具有触杀、胃毒和熏蒸作用,击倒速度较快,持效期较长,对稻纵卷叶螟低龄幼虫防效突出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本品对甘蔗、玉米、高粱、瓜类、莴苣苗期及烟草敏感,施药时应防止漂移而产生药害。
2、本品对家蚕、蜜蜂、虾、蟹和鱼类有毒,应避免药液污染桑园、蚕室、花期蜜源植物、水源和养殖场所,养鱼稻田禁用、瓢虫等天敌放飞区禁用,施药田水及清洗施药器具废液禁止排入河塘等水域。
3、本品不能与碱性物质混用。
4、施药时应戴口罩、手套、穿保护性作业服,严禁吸烟和饮食,避免药液与皮肤和眼睛接触,施药后应用大量清水清洗手、脸及裸露皮肤。
5、严禁在池塘、渠道和河流中洗涤使用过本品的药械,对未使用完的剩余药液密封后储存在安全的地方。
6、开启时,请用瓶盖顶部的尖状物刺破瓶口的铝箔。
7、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杀虫剂交替使用。
8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。
9、本产品禁止在蔬菜上使用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:头痛、头昏、恶心、呕吐、多汗、呼吸困难、瞳孔缩小,重者口吐白沫、抽搐、昏迷。皮肤污染或眼睛溅药,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,误服中毒,立即携此标签送医院诊治,可用阿托品或解磷定解毒。禁用吗啡、茶硷、吩噻嗪、利血平。注意预防迟发性神经毒性的发生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在搬运过程应轻拿轻放,如发现渗漏或破裂,应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处理,并及时妥善处理被污染的器具;应向上放置于通风、阴凉、干燥、远离火源及儿童触及不到的地方,并加锁。避免和食物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物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标注“限制使用”字样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