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本品在一般用量下对作物无药害,对植物有渗透输导全用,在水稻上使用的前后10天,要避免使用敌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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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性能 | 本品属硝基亚甲基和氨基甲酸酯类复配的杀虫剂,具有内吸和触杀作用。是烟酸乙酰胆碱脂酶受体的作用体。用于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。对稻飞虱有特效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本品为硝基亚甲基和氨基甲酸酯类复配而成,建议和其它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。
2、本品配制的药液必须现配现用,且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。
3、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手套,避免吸入药液。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和饮水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。
4、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域内清洗施药器具。
5、养鱼稻田禁用,施药后的田水不得直接排入水体。
6、蜜源作物花期禁用,蚕室及桑园附近禁用。
7、瓢虫等天敌放飞区域禁用。
8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。
9、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:头痛、恶心呕吐、流涎、呼吸困难等,吸入中毒者应立即移至空气流通处;经口中毒者立即引吐洗胃,治疗药剂为阿托品,禁用解磷定解毒。本品对眼睛有中度刺激性,施药时应注意保护,若不慎进入眼中,应用大量水冲洗至少15分钟。误服则应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