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·在水稻移栽后(5~7)天,插秧返青后,稗草1.5叶期前,按亩需药量毒土或毒肥法施药。 |
产品性能 | 本品为选择性芽前除草剂,可用于水稻移栽田,有效防除稗草及部分阔叶杂草。 |
注意事项 | ·病苗、弱苗、小苗移栽田及漏水田不宜使用。 ·施药时,如遇高温(>25℃)、低温(<13℃)、大风天气,可能会影响药效发挥。
·本品应在稗草1.5叶期前使用,且水不要淹没水稻心叶,以免产生药害。
·本品对鱼毒害较大,不能用于养鱼的稻田中,稻田用药后的田水也不能排入鱼塘。 ·本品对蜂、鸟、蚕低毒。
·使用本品时应穿戴防护服、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具,避免吸入药液。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、喝水和吸烟。施药后应及时洗手和洗脸。
·禁止河塘等水域内清洗施药器具或将清洗施药器具的废水倒入河流、池塘等水源。 ·孕妇及哺乳期妇女避免接触此药。
·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作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·本品对皮肤、眼睛有刺激作用,不慎接触皮肤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,若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。严重时送医院诊治。
·如误服,饮大量清水催吐,保持安静,并送医院诊治。 ·无解毒剂,请对症治疗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·贮存于干燥、阴凉、通风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 ·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 ·勿与食物、饮料、种子、饲料、肥料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