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在稻纵1-2龄幼虫和(或)稻飞虱低龄若虫发生期施药,制剂用药量50-70克/亩对水40-50公斤 |
产品性能 | 本品由硝基亚甲基类吡虫啉与沙蚕毒素类杀虫单复配而成,具有明显的胃毒、触杀作用,并具有很强的内吸传导作用,可有效防治水稻三化螟、飞虱等害虫。 |
注意事项 | 1.产品在水稻上的安全间隔期为20天,每个作物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。
2.本品对蜜蜂、鱼类等水生生物、家蚕有毒,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、开花植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
3.对棉花、烟草、梨树和茄科作物等敏感,施药时防治飘移产生药害。
4.本品易吸潮,但吸潮后效力不变。
5.施药时要穿戴防护用具、手套、面罩,避免使药液溅到眼睛和皮肤上,避免口鼻吸入,施药后用肥皂洗手、洗脸。
6、建议与其他作用机制不同的杀虫剂轮换使用。
7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。
8、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:恶心、四肢发抖,继而全身发抖,流涎,痉挛,呼吸困难,瞳孔放大等。
急救措施:如中毒用碱性液体彻底洗胃或冲洗皮肤。草蕈碱样症状明显者可用阿托品类 药物对抗,但注意防止过量。忌用胆碱酯酶复能剂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等其他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