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在卵孵盛期和三龄期前施药,效果最佳。
2、本品易吸潮,出现结块不影响药效。
3、大风天或预计 |
产品性能 | 1.本产品为沙蚕毒类杀虫剂,具有内吸作用,对害虫有触杀、胃毒和一定的熏蒸作用。作用于害虫的神经系统,对水稻二化螟具有良好的防效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本品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的安全间隔期为20天,最多使用次数为2次。
2、本品对棉花、四季豆、马铃薯等较敏感,使用时应避免药液飘移到上述作物上。
3、本品对家蚕的毒性大,且残效期长,禁止在蚕室、桑园周围使用。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,开花作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。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有毒,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
4、使用本品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,穿防护服,戴防护手套、口罩等,避免皮肤接触及口鼻吸入。使用中不可吸烟、饮水及吃东西,使用后及时清洗手、脸等暴露部位皮肤并更换衣物。
5、本品不可与呈碱性的农药等物质混合使用。
6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。
7、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,不可做他用,也不可随意丢弃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中毒症状表现为抽搐、痉挛、恶心、呕吐等。
1、不慎吸入,应将病人移到空气流通处,将病人送医院诊治。
2、不慎接触皮肤或溅入眼睛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,严重者将病人送医院诊治。
3、误服请马上催吐,立即携此标签将病人送医院诊治。可用阿托品解毒,但注意防止过量。忌用胆碱酯酶复能剂。洗胃时,应注意保护气管和食管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1、本品应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或热源。
2、置于儿童触及不到之处,并加锁。
3、勿与食品、饮料、饲料、粮食、种子等其它商品同贮同运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