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每亩掺细沙或细土1-1.5千克。在高粱地中,每12垄一次性施药1垄,熏蒸治蚜虫。仅限于苗期条施或垄施 |
产品性能 | 属有机磷杀虫剂,有触杀、胃毒、熏蒸作用,作用机理为抑制昆虫体内神经组织中的乙酰胆碱酯酶的活性,破坏正常的神经冲动传导,而导致中毒,直至死亡。 |
注意事项 | 1.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,不得用于蔬菜、瓜果、茶叶、菌类、中草药材的生产,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。2.使用时应穿长衣长裤、靴子,戴帽子、护目镜、防毒口罩、手套等防护用具;施药期间不可吃东西、饮水、吸烟等;施药后应及时洗手、洗脸并洗涤施药时穿着的衣物。3.本品对蜜蜂、鱼类等水生生物、家蚕有毒,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,蜜源作物花期、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4.用过的容器和废弃物应妥善处理,不可随意丢弃或做他用。5.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止接触本品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1.急性中毒多在12小时内发病,口服立即发病。 2.轻度:头昏、呕吐、多汗、无力、胸闷、视力模糊、胃口不佳等。中度:除上述症状外还出现轻度呼吸困难、肌肉震颤 、瞳孔缩小、精神恍惚、行走不稳、大汗、流涎、腹疼、腹泻。 重者:昏迷、抽搐、呼吸困难、口吐白沫、大小便失禁,惊厥。 3.用阿托品1~5毫克皮下或静脉注射(按中毒轻重而定); 4.用解磷定0.4-1.2克静脉注射(按中毒轻重而定); 5.禁用吗啡、茶硷、吩噻嗪、利血平。 6.误服立即引吐、洗胃、导泻(清醒时才能引吐)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贮存在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。远离热源或火源。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,并加锁;不能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混合储存。 |
备注 | 标注"限制使用"字样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