使用技术要求 | 1、本品适宜在水稻稻纵卷叶螟幼虫2-3龄期使用,每季最多使用2次,安全间隔期20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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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性能 | 本品为沙蚕毒素杀虫剂,对害虫具有较强的胃毒、触杀及内吸作用,并兼有熏蒸、杀卵作用,对防治水稻纵卷叶螟有较好的防效。 |
注意事项 | 1、本品对鱼类等水生作物、蜜蜂、家蚕剧毒,施药期间应避免对蜂场,开花植物花期附近禁用。使用时应注意风向,切勿让药液漂移到邻近的桑田、污染水,勿接近蚕室及蚕具。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,禁止在池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。
2、对棉花烟草易产生药害,大豆、四季豆、马铃薯也较敏感,使用时应注意。
3、不能与碱性物质混用。
4、本品易吸湿受潮,应在干燥密封处贮存。
5、使用操作人员,在工作时禁止吸烟、饮水、吃食品,操作完成时,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裸露部位,清洗器械、洗手、洗脸水勿要倒入河流池塘,以免污染水源。
6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切勿接触本品。
7、剩余残药和容器要妥善处理,避免污染水源。 |
中毒急救措施 | 本品中毒为恶心、四肢发抖、继全身发抖、流涎、痉挛、呼吸困难、瞳孔放大等症状。
如不慎吸入、溅入眼内、皮肤应用大量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,误服用碱性液体彻底洗胃或冲洗皮肤。草蕈碱样症状明显者可用阿托品类药物对抗,但注意防止过量,忌用胆碱酯酶复能剂。 |
储存和运输方法 | 本品应贮存于干燥、阴凉、通风、防雨处,远离火源,热源。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并加锁。本品不能与食品、饮料、粮食、饲料等商品同贮同运,本品应有专用车辆运输,防爆防火。 |
备注 | |
质量保证期 | 2年 |